遼國稅發[2007]170號
頒布時間:2007-12-17 13:45:46.000 發文單位:遼寧省國家稅務局 遼寧省地方稅務局 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
正保會計網校編輯注:根據遼寧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7號文件規定,本文于2011年10月18日起廢止
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沈陽分行遼寧省各行中心支行、分行營業管理部,遼寧省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一級分行和直屬分行,遼寧省農村信用聯社: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銀行代收費業務使用稅務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08號)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銀行接受收費單位委托辦理代收費業務時應開具《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
二、銀行代收水、電、氣、暖和報刊費用使用帶有國稅標識的《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銀行代收通訊費、有線電視收視費、上網費和尋呼費使用帶有地稅標識的《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銀行代收費時不得串用國、地稅發票開具。
三、各地稅務機關和銀行單位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下發的文件要求,積極做好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使用前期準備工作。
四、《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由市級銀行統一管理。市級各銀行應按月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領購發票、報送電子版發票使用情況和《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使用情況表》(表式附后)。
五、《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開票軟件由銀行自行開發并報省級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使用。開票軟件應滿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銀行可自動或通過介質接收稅務機關發票發售信息功能;
(二)發票開具信息能夠按稅務機關要求自動或通過介質上傳功能;
(三)具有稅務機關要求的發票庫存管理功能;
(四)發票開具應與發票代碼和發票號碼唯一對應,有沖票和作廢功能;
(五)具有匯總、查詢和自動生成報表功能。
六、各級稅務機關和銀行應做好發票領購、使用、保管、驗舊工作。銀行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對發票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附件:銀行代收費業務專用發票使用情況表(略)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