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9〕107號
頒布時間:2009-05-20 10:48:30.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各區、縣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2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各局要重視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的工作,嚴格按照《通知》的有關要求實施稅收管理。各局要對本局管轄的在境外注冊設立控股企業的中資企業,深入進行相關稅收政策的宣傳輔導。在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各局要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充分考慮到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與境內注冊居民企業的不同特點,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提供優質、高效的納稅服務,提高征管質量和效率。
二、境外中資企業或其中中國主要投資者提出居民企業認定申請時,應報送《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申請書》(格式見附件),并同時提供《通知》第七條所規定的相關資料。
三、各局在對境外中資企業實施居民企業認定和稅務管理中的問題,要及時向市局報告。
附件:《境外中資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申請書》(略)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