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發[2009]243號
頒布時間:2009-12-08 10:59:4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等七部委《關于進一步規范二手車市場秩序促進二手車市場健康發展的意見》(工商市字[2009]212號)轉發給你們,并就《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領購資質、發票發售等問題補充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各局應嚴格依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5]693號)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二手車銷售發票式樣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京國稅函[2005]502號)規定,核準納稅人《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領購資質。凡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 并在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備案的二手車交易市場、經銷企業和拍賣企業,準予領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主管稅務機關應嚴格審批,實行限量領購、驗舊售新的方式發售發票,并加強管理和檢查。
二、各局應對本單位已核準領購《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納稅人進行清理。對不符合標準的要立即取消其《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領購資質,并于2009年年底前將本單位清理后保留領購資質的核準資料以書面形式上報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備案。
三、自2009年12月起,各局須將本單位新核準《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領購資質的核準資料以書面形式上報市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備案。
執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對口業務部門反映。
2009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