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9]421號
頒布時間:2009-12-01 10:57:47.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廣稅控收款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167號)的規定,現將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抵免購置稅控收款機所支付的增值稅稅額(以下簡稱抵免稅額)的有關問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納稅人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抵免稅額是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稅額;取得普通發票的,按照普通發票上注明的價款,依下列公式計算可抵免稅額:
可抵免稅額=價款/(1+17%)×17%
二、納稅人申報抵免稅額的,應向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以下簡稱各局)主管稅務所填報《抵免購置稅控收款機增值稅稅額申報單》(附件1,以下簡稱申報單,各局自印);以及購進稅控收款機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發票聯或普通發票的發票聯(以下簡稱發票)原件及其復印件。
主管稅務所應通過審核納稅人提供的資料和查詢信息系統,確認以下事實:納稅人類型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從我市推行政策規定的中標廠商購進稅控收款機并取得發票;稅控收款機已辦理注冊登記;無重復申請抵免稅額等。經審核批準抵免稅額的,將發票原件及注明稅務所審批意見(不需簽名)的一份申報單返還納稅人,將稅務所經辦人及負責人簽名的另一份申報單及發票復印件留存歸檔。
三、納稅人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應將當期抵免稅額填報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小規模納稅人)》第11欄的本期數中。本期抵免稅額不能大于本期應納稅額,即:11欄本期數不能大于10欄本期數。當期應納稅額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下期繼續抵免。
四、各局應結合實際,加強對納稅人抵免稅額的管理。經市局研究決定,在總局未提供ctais系統相應操作模塊及功能前,暫借用減免退類文書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進行流轉審批(終審為稅務所所長),實現該項業務的信息化監控管理。具體操作見《小規模納稅人抵免增值稅ctais審核操作說明》(附件2)。
附件:1、《抵免購置稅控收款機增值稅稅額申報單》
抵免購置稅控收款機增值稅稅額申報單
納稅人填寫 | 納稅人識別號 | 納稅人名稱 | ||
申請抵免增值稅稅額發票信息 | 發票種類 | 增值稅專用發票□ 普通發票□ | ||
發票號碼 | ||||
發票代碼 | ||||
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稅額 | ||||
普通發票上開具的合計金額 | ||||
購買的稅控收款機型號及數量 | ||||
申請抵免的 增值稅稅額 | ||||
稅務所填寫 | 稅務所審批意見 | (稅務所公章) 年 月 日 |
注:本單一式兩份,據實填寫,涂改無效,納稅人名稱必須加蓋納稅人公章,納稅人和稅務機關分別留存一份。
2、《小規模納稅人抵免增值稅ctais審核操作說明》
小規模納稅人抵免增值稅ctais審核操作說明
Ctais系統內納稅人申請抵免稅控收款機增值稅稅額的操作,應按照ctais系統規定的增值稅減免稅審批流程操作。為此ctais系統內新增加了減免原因為“337 抵免稅控收款機增值稅”的“24110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該項審核在ctais系統內進行流轉審核,稅務所所長終審,主要操作界面及說明如下:
一、在ctais系統操作平臺按[文書經辦崗]—[文書登記]—[文書受理]的順序進入公用的文書受理模塊,選擇文書大類“14減免退稅類”、文書種類“24110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文書,受理成功后,點擊下一步,進入本模塊。
注:納稅人提供的書面申請視同為減免稅申請書
二、進入申請信息界面
(一)“征收項目”欄選擇“01增值稅”;
(二)“減免原因”欄選擇“337 稅控收款機抵免增值稅”;
(三)“征前減免方式”欄選擇“02按額度減免”;
(四)“減免依據”欄系統自動帶出;
(五)“減免幅(額)度”欄錄入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允許抵免的增值稅稅額;
(六)“減免所屬時期起”欄錄入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日期的當月1日,如:20090901;
(七)“減免所屬時期止”欄暫錄入自主管稅務機關審批日期當月1日開始滿3年的日期,如:20120831;
(八)“減免有效條件”欄選擇“1無”;
(九)“減免種類”欄空。
三、進入審批信息界面
(一)可以對減免原因、減免稅幅(額)度等項目的審批信息內容進行修改;
(二)修改完成后在“審批結果”欄選擇“同意”或“不同意”。(三)所長崗終審后生效。
2009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