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9]374號
頒布時間:2009-09-28 11:24:4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32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實際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經請示總局明確,增值稅即征即退實施先評估后退稅自2009年9月份(稅款所屬)起執行。
二、市局經統計、測算及綜合各方面因素,暫將我市“銷售額變動率”和“增值稅稅負率”的標準值確定如下:
(一)增值稅稅負率標準值
1.軟件產品為16.8%;
2.促進殘疾人就業為6%;
3.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水泥為9%;
4.飛機維修為9%;
5.垃圾發電為15%;
6. 再生瀝青混凝土為8%.
(二)本期銷售額同比變動率標準值
1.軟件產品為26%;
2.促進殘疾人就業為22%;
3.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水泥為48%;
4.飛機維修為50%;
5.垃圾發電為30%;
6. 再生瀝青混凝土為30%.
(三)本期銷售額環比變動率標準值
1.軟件產品為31%;
2.促進殘疾人就業為22%;
3.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水泥為29%;
4.飛機維修為50%;
5.垃圾發電為30%;
6. 再生瀝青混凝土為30%.
(四)本期累計銷售額同比變動率標準值
1.軟件產品為21%;
2.促進殘疾人就業為22%;
3.資源綜合利用生產的水泥為30%;
4.飛機維修為50%;
5.垃圾發電為30%;
6. 再生瀝青混凝土為30%.
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即征即退退稅時,對“銷售額變動率”或“增值稅稅負率”超過上述標準值的,應先評估后退稅。經請示總局明確,暫不使用“本期累計銷售額環比變動率”指標。
三、鑒于增值稅稅負率標準值是根據各類型的平均值確定的,因此對某一具體企業進行評估時,如在同一年度內均因增值稅稅負率超過標準值而被評估二次,且評估結果均因同一原因而可以排除增值稅稅負率疑點的,在當年度內則可不再因“增值稅稅負率指標異常”對其進行評估。如某一具體企業雖增值稅稅負率未超過標準值,但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掌握的情況認為需要進行評估的,可對其實施先評估后退稅的管理措施。
四、為進一步加強管理,更好地把握標準值的確定,請各局在執行過程中注意收集、整理和積累有關數據,為我市今后調整確定更加科學合理的標準值提供相對準確的第一手資料。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市局。
2009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