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國稅函[2009]371號
頒布時間:2009-09-27 11:26:29.000 發文單位: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各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跨區、縣經營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批管理,更好地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以及相關增值稅政策規定(相關的文件規定見附件1),經市局研究決定,開展對我市跨區、縣經營的總、分支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審批清理(以下簡稱清理)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范圍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總機構:
(一)截止目前各局所轄的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方式的;
(二)總、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區、縣范圍內的;
(三)未經市局下發文件批準其匯總繳納增值稅的。
二、對屬于本通知第一條清理范圍內的總機構,各局應進行全面清理,及時通知所轄總機構向主管稅務機關補報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書面申請。
三、各局對所轄總機構上報的匯總繳納增值稅申請應提出審核意見,連同《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于2009年10月31日之前,一并以正式文件上報市局,由市局會同市財政局一同審批。
四、在市局下發批準文件之前,各局應保持現有匯總繳納增值稅稅源企業的分布格局。對于納稅人未報申請或申請未獲批準的,應自市局下發上述文件次月起(稅款所屬期),不再實行總機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方式,其分支機構應由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實施增值稅征收管理。
清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請認真研究并及時報告市局。
附件:1.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相關政策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二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若干征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第一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增值稅納稅地點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97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
2.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情況統計表
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情況統計表
填報分局: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序號 | 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機構名稱 | 納稅人識別號 | 成立時間 | 分支機構數量 | 分支機構所在區縣分布情況 | 總機構的主管稅務機關對其申請匯總繳納增值稅的審核意見 | |
同意 | 不同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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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