頒布時間:2009-08-25 14:36:42.000 發文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各市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
接一些地方反映,對城市燃氣設施建設及安裝業務中的設備項目沒有規定,要求給予明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十三)款的規定,經研究,對由業主提供的下列設備可不納入營業額計征營業稅:
一、燃氣灶具
二、IC卡燃氣計量表
三、工業流量表
四、燃氣熱水器
五、燃氣采暖爐
六、燃氣管道工程專用的防腐管段、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
七、屬于燃氣安全消防控制設備的可燃氣休測爆儀、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電磁閥、防爆軸流風機
以上通知,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200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