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美國國會2010年通過的《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案》(下稱《多德-弗蘭克法案》)的相關條款規定,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今后將對資源開采類的發行人采用新的披露方法。具體地講,就是《多德-弗蘭克法案》的1504節修改了《1934年證券交易法》的規定、增加了13(q)小節的披露要求。這些新規則將要求資源開發類發行人披露支付給美國政府和外國政府的某些付款信息。
終稿要點
在《多德-弗蘭克法案》的指引下,SEC出臺了新規,要求從事石油、天然氣及礦產開發的公司每年向SEC申報新格式的SD表格,披露相關信息。
資源開采類發行人須在2013年9月30日后開始的財務年度應用新規,而申報給SEC的相關表格則須在財務年度結束后的150天內上報。
披露主體
根據新規要求,如果符合以下條件,則資源開采發行人需要披露相關的付款信息:
1、資源開采類發行人按照要求需要每年填報SEC的年報;
2、資源開采類發行人從事石油、天然氣或者礦產資源的商業開發
新的披露要求對美國本土和海外赴美上市的資源開采類發行人都適用,屬于資源開采類發行人范疇的小型申報公司也需應用新規。
除此以外,資源開采類發行人還必須披露子公司,或者其控制的其他實體的付款信息。資源開采發行人對所控制實體的判斷應該按照其所處的相關事實和環境而定。
披露內容
按照新規,資源開采類發行人應該披露支付給外國政府(包含地方政府)或美國政府的付款信息。
資源開采類發行人需要披露的付款信息如下:
1、為石油,天然氣或者礦產資源的進一步商業開發支付的款項
2、“非低額付款”
3、屬于新規所規定的其他類型的款項
新規所定義的石油,天然氣或者礦產資源的商業開發包括探測、開采、加工、出口,或者為實施以上業務獲取特許權的行為。新規所述的“非低額付款”是指在最近的會計年度中,無論是一筆付款還是系列的相關付款,其付款金額超過或等于10萬美元。
需要披露的有關商業開發行為的付款類型如下:
——稅金
——特許使用權費
——費用(包括許可證費)
——生產授權
——獎金紅利
——股息
——基礎設施整改
新的規則要求厘清了需要披露的稅金、費用,獎金紅利和股息的類型?偟膩碚f,這些類型的付款和“采掘業透明度倡議中”(EITI)建議的披露事項是一致的。美國國會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定義“付款”的時候,也專門參照了EITI。
關于為石油、天然氣或者礦產資源的進行進一步商業開發所支付的付款,按照新規規定資源開采發行人需要提供如下信息:
1、每個項目的付款類型和總金額
2、支付給每個政府的付款類型和總金額
3、按類別分的付款總額
4、付款的貨幣幣種
5、付款的財務年度
6、支付款項的資源開采類發行人的業務細分
7、接收款項的政府名稱,以及此政府所在國家的名稱
8、與付款有關的相關項目名稱
在新規中,對于何為“項目”沒有專門定義。這樣的處理,將有利于資源開采類發行人在不同的業務領域內靈活地運用此術語。不過,SEC也在新規中對如何判別“項目”提出了一些指導。
披露方式
新規要求資源開采類發行人每年通過報送SEC一個新的SD表格來披露付款信息。這些付款信息必須以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的展示文件exhibit形式提供,并加上相應的電子標簽。
披露時間
資源開采類發行人必須在財務年度結束后的150天內將SD表格呈報到SEC的公開數據庫——電子數據收集、分析及檢索系統(EDGAR)中。
資源開采發行人將在2013年9月30日后開始財務年度應用新規。不過大多數資源開采發行人在第一次報告時,可能只需要提供在2013年9月30日后進行支付的部分付款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