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所做的修改,上海證券交易所近日也對《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股份行為指引》(以下簡稱《指引》)進行了修訂。與原規則相比,本次修訂后的《指引》具體條款由此前的13條增至18條,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增持行為。
修訂后的《指引》進一步細化了適用增持股份行為的范圍,由此前“擁有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加其在該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的行為”擴展到了三大類增持股份行為。
一是在一個上市已滿一年的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但未達到50%的相關股東,自上述事實發生之日起持續滿一年后,每12個月內增持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二是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0%的相關股東,繼續增加其在該公司擁有的權益且不影響該公司的上市地位。三是《指引》規定的其他增持股份行為。
同時,與原規則相比,修訂后的《指引》還進一步強化了大股東后續增持計劃的披露要求,新增了“相關股東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后,擬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之日,將后續增持計劃一并通知上市公司”;“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行為發生后無后續增持計劃的,也應當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并由上市公司在股東增持公司股份公告中予以披露”;“相關股東在首次增持股份前,擬先公告增持計劃的,除比照第四條的規定披露增持計劃外,還應當在公告中承諾最低增持比例或增持金額”等具體條款。
在進一步規范大股東增持行為的同時,修訂后的《指引》也賦予了大股東在特定情況是否繼續增持的選擇權。《指引》第七條明確,在相關股東增持股份過程中,因上市公司進行公開增發、配股、非公開發行、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等證券發行,或其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進入轉股期等原因,導致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計算基數發生變動的,相關股東最遲應于上市公司刊登相關股份變動公告后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是否繼續執行本次股份增持計劃,繼續執行的應說明擬繼續增持的數量和比例,并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