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近日發布修訂后的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工作規程,以進一步增強并購重組委工作透明度,提升并購重組委的獨立性和公信力。
新規程明確了并購重組委委員的產生機制,并確定將公示并購重組委委員分組名單。根據新規程:“并購重組委委員分為召集人組和專業組,其中專業組依次分為法律組、會計組、評估組和金融組。分組名單應當在中國證監會網站予以公示。”
根據新規程,并購重組委由專業人員組成,人數不多于35名,其中中國證監會的人員不多于7名,并購重組委根據需要按一定比例設置專職委員。并購重組委委員每屆任期2年,可以連任,連續任期最長不超過4年。
證監會要求,并購重組委委員接受聘任后,應當如實申報登記證券賬戶及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情況;持有上市公司證券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清理賣出;因故不能賣出的,應當在聘任之日起一個月內提出聘任期間暫停證券交易并鎖定賬戶的申請。
這次修訂還賦予了并購重組申請人的異議權,以會后申訴機制強化權力約束。新規程明確規定,在并購重組委會議結束后,并購重組申請人可在表決結果公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出申訴意見。證監會應當要求并購重組委會議召集人組織參會委員對申訴意見做出書面解釋、說明。如有必要,證監會可以組織召開專家咨詢委會議。根據會議意見,決定是否駁回申訴或者重新提交并購重組委會議審核。
此外,根據修訂的內容,除增加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度外,證監會還同時建立并購重組委審核工作回訪制度,完善審核工作機制,進一步總結分析審核中存在的問題,促進并購重組委審核工作質量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