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工商總局個體私營經濟監管司日前發出通知明確,為配合11月1日起實施的《個體工商戶條例》及《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國家工商總局制定了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今年11月1日起,登記機關對辦理開業登記、變更登記、換發補發營業執照等手續的個體工商戶頒發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
通知明確,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不采取集中換照方式。對2011年10月31日前已經登記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要根據個體工商戶意愿,結合年度驗照、變更登記等逐步換發新版《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對舊版營業執照有效期未滿的不得強行換發。并強調,換發營業執照的收費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各地在換發新版營業執照時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準,不得搭車收費。據悉,新版營業執照提高了印刷防偽技術標準,以加蓋登記機關印章的方式表明發照機關。
民族自治地區需要在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加印相應少數民族文字的,由省級工商局報國家工商總局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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