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錦濤總書記在“七一”講話中指出:“要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在全社會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不斷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進程,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要堅持發揮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保證黨領導人民有效治理國家。”國家“十二五”規劃和“六五”普法規劃中都提出要對公務員進行知法、學法、用法的宣傳教育。我部開展廉政風險防控(查找廉政風險點)的重要措施——從思想道德方面查找政治素質、法治觀念、職業操守的風險,也就是要對大家進行法制教育。黨政干部之所以在廉政上摔跤跌倒,很重要原因就是法律知識缺乏,法制觀念淡薄。
一、加強依法管理會計工作的必要性
(一)依法管理會計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六個方面,即胡錦濤總書記3月28日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27次專題集體學習時的講話概括: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必然要求;是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必然要求;是黨的十七大為適應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形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而提出的一項戰略任務;對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對全面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對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實現黨和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意義。
(二)依法行政是現代文明的重要標志。治國之道有幾種:人治、法治、德治、無為而治。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同時期、不同情況,治國方略是不同的。大家都知道,中國幾千年的封建統治主要是靠人治。自新中國建立以來,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都重視依法行政工作,尤其是黨的十四大以來確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也是法治經濟。
去年3月份,我在井岡山學習,看了一部紀錄片——“瑞金奠基”,講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前身蘇維埃共和國時期,中國共產黨1935年在蘇區、瑞金為管理好蘇維埃政權,就在短短三年多時間內立法130多部。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先后頒布實施一個憲法性文件(即《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進行過四次修訂(即1954年憲法、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現在我國已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法律體系,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近1000件(截至2010年,已有237件法律、690多件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達8600多件。改革開放后,鄧小平同志多次強調要加強法制建設,提出不能因領導人的變化而變化。黨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國務院于2004年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之后國務院的工作規則就將“依法行政、科學民主決策”寫入其中。2010年國務院召開全國依法行政工作會議,溫家寶總理指出:“一個政黨取得政權后,應當把黨的意志通過法定程序變為憲法和法律,依照憲法和法律治理國家。這是黨在奪取政權與執政時期的最大區別。貫徹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我們黨治國理政從理念到方式的革命性變化。”中共中央政治局2011年3月28日下午就推進依法行政和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進行第27次專題集體學習,胡錦濤總書記在主持學習時把推進依法行政建設的重要意義講得更深刻。
(三)財政部黨組自改革開放以來都很重視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早在改革開放初期,時任財政部部長王丙乾就提出“加強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尤其近些年在依法治國大環境下,財政部黨組更加重視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工作。財政部謝部長提出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首先強調的就是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我交流到會計司來,謝部長和我談話,其內容絕大部分強調的是要重視法制,我十分理解部領導是想讓我把法治理念和方法帶到、運用到會計管理工作中去。為什么?因為,會計和法治有著必然的聯系。
(四)會計和法治的關系。依法行政依法理財聯系到會計的實際工作,就是依法管理會計工作。會計和法治具有相同點:
1.會計和法治都為市場經濟服務,市場越發展越需要會計,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所以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會計和法治的作用都是相同的,都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地位和作用不斷提高。
2.會計和法治都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基礎,沒有這兩者,經濟社會運轉就不能有序,它們是管理的基礎。
3.會計和法治都是講規則的。
4.會計講誠信,法治的信賴保護原則也是誠實守信。
5.會計和法治都講公平、公正、透明。
會計和法治相互聯系,會計管理工作也涉及到制定準則、制度、規則,涉及到行政審批事項,這些都需要依照法治精神來辦理。會計管理工作只有貫穿著法治,才能有效、順利、可持續地向前發展。
二、依法管理會計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則
(一)依法管理會計的基本要求,也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1.合法行政,防止行政權力濫用,防止尋租。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行政機關只能在規定的條件、幅度、方式范圍內進行選擇,否則構成實體違法,同時也要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包括行為的具體步驟、形式、時間和順序等。
2.合理行政,是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約束和規范,做到公平、公正。
3.程序正當,依據決定程序也要公開,不公開不能生效,不具有執行力。要保障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參與行政管理,做到主動通知,聽取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陳述,聽取他們的申辯,要保證他們的救濟權,同時回避利害關系。
4.高效便民。只有高效行政,才能真正做到便民、利民、為民。
(二)依法管理會計的基本原則,也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
1.職權法定原則。指行政機關的創設、存在的依據和活動范圍都來自于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未授予的權力。超越職權或溢用權力,就是違法。
2.法律保留原則。指凡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重大權益的事項,特別是有關限制或剝奪人身權、財產權的事項,只能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做出規定,或由其授權主體作出規定。
3.法律優先原則。這要求在法律已對某個事項作出規定時,行政法規和規章制度都不能與之抵觸,應按下位法服從上位法的要求。
4.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
5.信賴保護原則。要求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行政行為的,對于由此給相對人造成的損失要給予補償。
6.誠實守信。行政機關應言必信,行必果。一是公布的信息應當全面準確真實。二是制定的法規、規章、政策應當保持相對穩定,不能朝令夕改。制度需要創新,但不應輕易變更;如若變更,一定要注意新舊制度之間的銜接。三是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
7.權責統一。即行政機關依法享有的權力與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相當。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須賠償。
三、作為國家公務員依法管理會計應當掌握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主要法律
從事會計管理工作,除了應當掌握與會計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外,還應當掌握依法行政有關的行政法律。我想,主要有十二部行政法律:行政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公開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組織法、國家公務員法、行政程序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保密法。
我向大家簡單介紹或解答與會計管理密切相關的幾部法律,即行政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公開法和行政復議法。主要結合會計司工作的實際情況和遇到的實際問題進行講解。
(一)關于制定會計規范性文件所涉及的立法技術問題。會計管理工作的依據有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等法律,我們在起草會計管理規范性文件時,也要按照立法法要求辦理。依據立法法的要求,結合會計立法工作所涉及的問題,重點在六個方面做些解答:
1.制定會計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定權限如何掌握?
(1)關于法律制定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其他法律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家主權的事項;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民事基本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訴訟和仲裁制度;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對于上述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行制定行政法規(如現行的有些稅收法規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車船稅條例,就是依據這條制定的)。
(2)關于行政法規制定權。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為了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的事項;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領導部門和委員會的工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關于規章制定權。屬于執行法律或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涉及2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么聯合制定規章,或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
按照財政部立法工作規則要求,財政部門規章是指財政部在國務院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制定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制度規則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主要包括:執行法律或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涉及全社會或一類管理相對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事項;涉及行政許可、行政收費、強制措施、處罰等某類行政措施內容事項;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制度、準則、規則等事項;涉及某一行業的規定辦法、實施細則、規則等事項;財政部門規章涉及其他部門職責的,應與其他部門制定聯合規章。
2.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不一致怎么辦?
(1)上位法優于下位法。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法律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上級政府規章高于下級政府規章。
(2)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經濟特區法律部分內容的優先適用。自治條例、單行條例依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規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適用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規定,經濟特區法規根據授權對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作出變通規定的,在本經濟特區適用經濟特區法規的規定。
(3)同位階的法律規范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權限范圍內實施。也就是部門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
(4)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定不一致時,特別規定優于一般規定。
(5)新的規定優于舊的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對同一規定不一致時,后發布的優于先發布的。
(6)不溯及既往。無論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還是規章,不論其效力等級的高低,一般沒有溯及既往的效力,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和利益而做出的特別規定除外。
3.財政規章與財政規范性文件的區別有哪些?
(1)約束范圍不同。規章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而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有限范圍(個別企業、單位的具體問題)。
(2)法律效力不同。規章以上的法律文件是法院作為審判依據,而規范性文件則不能為依據,行政復議時,申請人在涉及自身利益時,對規范性文件可以提出合法性審查,而對規章是不能提出復議審查的。
(3)程序上要求不同。雖然都是財政部發文,都需廣泛征求意見,但是,規章出臺必須經過部務會研究討論決定,規范性文件則不需要經過部務會,部領導簽發即可。
4.關于法律、行政法規的解釋權問題。
(1)法律解釋權屬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可以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的要求,法律的解釋與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做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國務院各部門(包括財政部)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法規解釋要求。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3)規章的解釋權屬于規章制定機關,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根據立法權解釋規定,以財會便字,司局所發便函文件對制度的解釋,從形式上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5.不相隸屬的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沖突如何解決,應由誰來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不一致的,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適用地方性法規,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4)根據授權制定的法規與法律規定不一致的,由人大常委會裁決。
6.關于規章的執行日期如何掌握?
規章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國家安全、外匯匯率、貨幣政策的確定,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規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關于會計行政許可事項有關問題。我司行政許可事項占財政部行政許可事項近一半,大家掌握行政許可法尤為重要。本部分內容主要回答什么是行政許可,行政許可的原則,我們是否有權自行設定行政許可,哪一級層次文件能設置行政許可及行政許可程序等。
1.什么是行政許可?
行政許可是指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請,經依法審查,準予其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是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
行政許可的特征:行政許可是提高行政效率,防止利用職權尋租的重要措施。
(1)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管理性行為,管理性的主要特點是行政機關單方面做出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管理性行為即構成違法。如行政機關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現,起證實和確認的作用,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不屬于行政許可,如確認民事關系的登記:婚姻登記,個人身份證登記,產權登記。
(2)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對社會實施的外部行政行為。管理對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3)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申請產生的行政行為。行政機關不可能主動頒發許可證件或執照。
(4)行政許可是準予行政相對人從事特定活動的行為。如注冊會計師執業,會計師事務所辦理審計等業務。
2.行政許可要堅持哪些基本原則?
(1)合法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主體的權限、范圍、條件和程序進行(如注冊會計師法規定,會計師事務所設立的行政許可實施主體是省以上財政部門)。
(2)公開、公平與公正原則。主體、條件、程序、決定的內容都要公開、平等對待所有的個人和組織,一視同仁,不實行歧視性待遇。
(3)便民原則。廉價、便捷、迅速地申請并獲得行政許可。
(4)救濟原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如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5)信賴保護原則。這是源于民法的誠信原則。一旦許可,不得擅自變更。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確需改變的對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6)監督原則。按照“誰許可,誰監督”的原則。不僅要對被許可人是否依法履行義務進行監督,對其他未經行政許可就從事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3.設定行政許可權限如何掌握?
從權限講,只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和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法定條件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國家行政機關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也就是說從形式上看: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省級人民政府的規章依據法定條件可以設定臨時性行政許可,其他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設定行政許可。
我司從事的行政許可事項:①設立會計師事務所審批、境外(包括港澳)會計師事務所在境內設立常駐代表處審批;②外國及港澳臺地區會計師事務所來內地臨時辦理審計業務審批(注冊會計師執業資格審批);③會計從業資格審批;④會計代理記賬機構執業資格審批。以上許可事項都是法律規定設立的。⑤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審批,這項審批是國務院(第412號令)決定設定的。
4.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有哪些?
行政許可實施程序是指行政許可的實施機關從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到作出準許、拒絕、中止、收回、撤銷行政許可等決定的步驟、方式和時限的總稱。
期限:一般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要告知申請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除外。采取統一辦理或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依法需進行特定程序所需要時間不計算在規定期限內,如聽證、鑒定、檢測、檢驗等需要的時間。
法律對受理、聽證的時間都作了專門的規定,目的是規范行政機關的行為,提高行政效率,同時也便于申請人監督行政機關的行為。
行政許可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5.行政許可的法律責任如何掌握?
(1)對違法設定行政許可的行為,有關機關責令設定行政許可的機關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銷。
(2)對違法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包括違反法定程序和違反法定條件施行行政許可的行為),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①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受理;②不在辦公場所公示應當公示的材料;③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④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⑤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⑥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的。
違反法定條件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①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責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③依法應當根據考試成績擇優作出行政許可決定,而未經考試成績擇優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對這種行為,由上級機關或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工作人員索要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謀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行政許可申請人和被許可人的法律責任,包括:隱瞞或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許可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涂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未經許可,擅自從事行政許可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能否改變生效的行政許可?
按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不能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為,如需改變,對由此給行政相對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三)關于行政處罰法有關問題。為了加強會計管理工作的執行力度,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會運用行政處罰的手段。這里重點介紹一下行政處罰的原則,行政處罰的種類及誰來設定行政處罰的問題,以便我們在制定會計管理有關規定時掌握。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違反法律法規依法實施的一種法律制裁行為。
1.行政處罰應堅持哪些原則?
(1)處罰法定原則:依據必須是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罰的設定和實施的程序必須按處罰法的規定進行,不依法或不依法定程序處罰無效。
(2)公正公開原則:處罰公正原則要求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開正直,沒有偏私。處罰公開是實現處罰公正的重要保障,公開原則要求對違法都實施行政處罰的規定和實施行政處罰的程序必須公開,未經公開的規定,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過罰相當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不能當罰不罰,不該罰的濫罰,也不能該重罰的輕罰,該輕罰的重罰,更不能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4)一事不再罰原則:一事不再罰原則要求,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違法行為構成犯法已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行政機關不應再予以行政處罰。對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人民法院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時,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對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罰款的,人民法院處罰金時,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2.行政處罰包括哪些種類?
(1)警告。
(2)罰款。
(3)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4)責令停產停業。
(5)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
(6)行政拘留(這是最嚴厲的行政處罰,只有法律才能設定,并只有公安才能實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通報、停止撥款)。
3.設定處罰的權力應如何掌握?
依法應當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設定,其他任何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處罰。
(1)法律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范圍。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法律以外的其他規范性文件都無權設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
(2)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范圍。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但法律對違法行為已作出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規定。
(3)部門規章對處罰的設定范圍。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具體規定。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下,部門規章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可以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的罰款的行政處罰。標準為對非經營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最高不得越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定罰款不得超過1萬元,超過上述限額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四)關于行政復議法有關問題。在財政部門以往行政復議案例中,發生過對注冊會計師處罰和對會計師事務所處罰提起復議申請的情況,以及對會計規范性文件一并提起復議審查的案例,本部分內容主要回答什么樣的行為可以行政復議,什么樣的行為不可以行政復議。
1.什么是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行政復議的特征:
一是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履行的復議職責,是一種行政活動。只有法律賦予行政復議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才能行使行政復議權。
二是行政復議機關對被申請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是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監督。
三是行政復議作為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式,應當嚴格遵守法定程序。
四是行政復議是一種對行政管理相對人的行政救濟措施。
2.行政復議要堅持哪些原則?
(1)合法原則。這是指嚴格依照法定規定的職權、權限,依照法定程序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合法原則要求:一是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主體及其職權合法;二是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依據合法;三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做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程序合法。
(2)公正原則。這是指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平等地對待參加行政復議的各方當事人;嚴格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公平裁決,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合法行政行為。
(3)公開原則。這是指行政復議活動應當公開進行。公開原則要求:一是行政復議程序公開,二是行政復議依據公開,三是行政復議決定公開。
(4)及時原則。這是指行政復議在維持公正的同時,要注重提高效率,遵循及時原則。要求:一是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應當及時;二是復議條件按照審理期限審結;三是及時了解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情況,對不履行決定的情況,依法及時處理。
(5)便民原則。這是指行政機關在復議時應當在各個環節和步驟上做到因地制宜,為復議申請人提供方便,使行政復議制度成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經濟、實用、便利、有效的救濟手段。便民原則要求:一是在申請人法定義務之內盡可能為其履行義務提供方便;二是在申請人法定義務之外,不另外再增加其負擔。
3.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屬于受案范圍的方能申請,否則就不能通過行政復議程序尋求救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受案范圍包括:①行政處罰爭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吊銷、暫扣許可證、執照,行政拘留;②行政強制措施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③行政許可管理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不服的;④行政確認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不服的;⑤經營自主權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⑥農業承包合同爭議;⑦要求履行義務的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⑧行政許可授予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⑨履行法定職責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⑩行政給付爭議:申請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依法發放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爭議: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行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合法權益的。我司會計管理工作在從事第③、⑧項工作時尤其要注意。
4.不可以復議的范圍。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的決定,或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的,不能通過行政復議尋求救濟。
5.可以一并提起審查申請的抽象行政行為。
按行政復議法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有關規定不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這些規定的審查申請,這些規定包括:國務院各部門的規定,縣以上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上述規定不含國務院各部門、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我司在擬定規范性文件時,如果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就可以依法對所發文件在提起行政復議時一并提起審查。
(五)關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行政公開法)有關問題。公開透明,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是現代政府的重要特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是2007年4月發布,而在2008年5月1日施行,學習、宣傳準備時間近1年時間。據我了解,在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后,我司在政務公開方面是做得比較好的,會計司網站點擊率很高。我們需要繼續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貫徹落實。
1.公開的主體是誰?
有兩類,主要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這兩類主體既是政府信息的擁有者,也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承擔者。
(1)行政機關指各級政府及縣級以上政府部門。
(2)教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醫療衛生、計劃生育、公共交通等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
2.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有哪些?
(1)主動公開: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知曉或者參與的;反映本行政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應主動公開的。
(2)依申請公開:不屬于主動公開范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生產、安排生活、開展科研等活動具有特殊作用的信息。如申請了解自己納稅數額、社保數、醫療費等。
依申請公開程序:政府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先就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進行一定審查,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答復。行政機關當場不能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的,經機關負責人同意,通知申請人,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3)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即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涉及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經權利人同意,或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公開)。
3.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頒布后,各級財政部門在公開政府信息方面都遇到巨大挑戰,主要體現在:
(1)信息公開申請的處理工作,業務量很大,如為了答復××、×××(抗震救災款)等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有關財政部門組織若干內部單位及工作人員花費數周時間進行信息整理與答復,這對于日常行政工作的開展造成了一定影響。
(2)部分信息公開申請對財政部門的基礎性工作提出了超出現有水平的要求,需要從加強完善基礎性工作入手解決。
(3)部分信息公開申請涉及超出財政業務本身的敏感信息,處理難度很大。
(4)各地預算信息公開工作推進程度不同,容易為輿論炒作。
4.如何解決政務公開的實際問題,解決的原則是:
(1)按照國辦發[2010]5號文件,行政機關一般不承擔為申請人匯總、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搜集信息的義務。因此,對于要求行政機關以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搜集政府信息,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對若干個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或加工的,行政機關可以予以拒絕。
(2)過程信息不公開,過程信息不屬政府應公開的信息。國辦發[2010]5號文件明確指出:行政機關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獲取的內部管理信息以及處于討論、研究或者審查中的過程信息,不屬于應公開的政府信息。原因是:①公開的政府信息應是正式、準確、完整的;申請人在生產、生活、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訴訟或行政程序中作為書面證據使用;這些信息不符合上述要求。②過程信息不公開,可以保證在決策過程中暢所欲言,集思廣益。③從世界各國的立法慣例來看,很多國家對尚在形成過程中的信息也不予公開,如加拿大、日本。如編制的審議過程中的預算,就是典型的過程性信息。2009、2010年×××在人代會前,要求我部公開預算草案,就可不公開。立法中征求意見,也是過程信息,但屬主動公開,是信息形成的過程,而不是依條例進行信息公開。
(3)怎樣認定申請人的“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國辦發[2008]36號與國辦發[2010]5號文件都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公開與本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2008年,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不久,我部收到×××要求公開“財政部2008年度部門預算”,其理由是“為了對政府部門預算進行比較分析,同時為了實踐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此我部的答復是“鑒于申請材料無法證明申請獲取的信息與申請人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直接相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的有關規定,對于該信息不予提供”。
(4)對一件籠統事情或涉及諸多項目的事情如何處理?
經常遇到申請人就一件籠統的事情或涉及諸多項目的事情提出信息公開申請。這類申請,既不能幫助行政機關明確申請人的需求,不方便行政機關作答,也不利于在行政復議與訴訟環節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因此,申請受理機關應當依據“一事一申請”的原則,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方式加以調整,一個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只對一個政府信息項目。
實踐中最為復雜的信息公開申請是研究課題類申請。如××提出的預算信息公開的申請,按照國辦發[2010]5號文件,這類申請不同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一般意義上的申請,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設置依申請公開的立法本意。行政機關可以要求申請人對申請方式做出調整:對于課題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經公開的可告知申請人通過網絡、公報、年鑒、出版、檔案、圖書館。通過主動公開渠道確實難以獲取的政府信息,申請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請”的方式,向相關行政機關分別提出申請。
(5)依申請公開的信息與主動公開的信息的區別是什么?
它們的共同點是都是可以公開的信息,其區別:
第一,“主動公開”是為滿足社會公眾普遍的信息需求,而“依申請公開”是為了滿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身生產、生活、特殊的信息需求。由于依申請公開的信息不是社會公民公眾普遍需求的信息,出于節省行政成本方面的考慮,行政機關沒必要進行主動公開。
第二,主動公開是不收費的,而依申請公開,對信息公開的成本,可以向當事人收取一定費用予以補償。
會計管理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政策性都較強的工作,堅持依法行政、以人為本是我們做好各項會計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立腳點。今天利用這短暫的一個多小時給大家簡要介紹依法行政相關內容,與大家共勉,目的是希望對大家從事會計管理工作有所幫助,更好地提高我們依法管理會計工作的水平,更好地為廣大會計人員服務,為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