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會計報》對海南政法職業學院副教授陳筱薇的專訪《司法會計: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一文,在業內引起廣泛關注。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檢察院高級檢察官、全國檢察機關司法會計專業指導小組組長于朝接受《中國會計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司法會計師職業已有社會化發展趨勢,并透露我國正在醞釀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
《中國會計報》:請介紹一下我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情況。
于朝:司法會計師是一項新型職業,國內外均在20世紀80年代興起。我國檢察機關于1985年開始設置司法會計專業,1988年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司法會計職稱評定辦法,標志著該項技術專業的建立。目前司法會計師職業已有社會化發展趨勢,比如我國社會司法會計鑒定師人數居所有社會司法鑒定師人數的首位。有文獻顯示,美國、加拿大等國已在本世紀初成立了司法會計師行業協會。
《中國會計報》:有一種說法:目前我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沒有標準,這個說法是否符合實際情況?
于朝:有些同行認為司法會計師執業沒有標準,這其實是一種誤解。比如我國每年要完成大量的司法會計鑒定業務,不可能沒有標準。
按照標準化的一般理論,標準包括專用技術標準和引用技術標準兩類。我國目前進行的司法會計活動是有標準的。其中,目前我國司法鑒定立法機構以及各級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部門、司法部司法鑒定管理部門以及一些司法會計鑒定中介機構編制的各種涉及司法會計工作制度中有關業務受理程序、操作程序、文書標準等內容都屬于司法會計鑒定的專用標準。司法會計鑒定中運用的引用技術標準,主要是指各種財務標準和會計標準,十分浩繁。如果說沒有司法會計鑒定標準,應該是指我國目前尚未形成一套相對完整的專用司法會計標準體系。
《中國會計報》:聽說有關部門正在醞釀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編制這樣一套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有什么意義?
于朝:是的。學術界在2007年提出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目前的設想是編制一套由基本準則和具體準則構成的執業準則,屬于司法會計專用技術標準的一種形式。
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意義重大。通過編制和實施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一是可以加快我國司法會計師職業化的進程,實現國家、社會對司法會計行業的認可;二是可為編制更為科學、系統的司法會計專用技術標準打下實踐基礎;三是可以將法制的和科學的理念推廣到司法會計師的各項工作中,提高司法會計師的工作質量,減少司法會計師執業活動的風險性;四是可以培養一批致力于司法會計實務理論研究的高層次專業人才,促進我國司法會計理論研究的發展。
《中國會計報》:您認為編制這套執業準則堅持的原則和指導思想有哪些?
于朝:編制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需要遵循的原則很多,我想主要有法制性原則和科學性原則。
堅持法制性原則,是因為司法會計師的主要工作任務是從事訴訟活動,包括由司法會計師獨立從事的司法會計檢驗鑒定活動和提供專業咨詢、協助進行司法會計檢查和協助進行司法會計文證審查等訴訟協助活動,因而執業準則的內容應當符合我國訴訟法律所規定的一般訴訟原則和要求,特別是有關司法會計鑒定準則應當符合司法鑒定法律規定。
堅持科學性原則,是說執業準則編制應當符合司法會計學科理論。司法會計學科理論已經綜合了各相關學科的研究成果,并反映了司法會計活動規律和方法、對策等執業準則所設計的各項原則、程序、方法,應當符合司法會計學科原理。
同時,科學性還要求準則體系應當能夠規范到司法會計師執業活動的各個方面,各具體準則應當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準則之間不應出現規則矛盾。
關于編制這套執業準則的指導思想,我想有3個方面:第一,要有利于司法會計師行業的持續發展;第二,要有利于司法會計師相對獨立地執行業務;第三,要有利于減少司法會計師業務的風險。
《中國會計報》:您對中國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的適用范圍是如何設想的?
于朝:執業準則會涉及到司法會計師執業鑒定業務、訴訟協助業務、訴外業務。同時,非司法會計師(比如注冊會計師)從事司法會計活動時可以參照。但是,如果司法會計師接受指派、聘請擔任案件承辦人不執行該準則,如果司法會計師執行訴外業務,也應當根據業務性質執行相關的標準。
《中國會計報》:國外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編制情況如何?
于朝:編制系統的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需要依靠一套司法會計學科理論為支撐。由于國外司法會計學科理論研究目前尚未取得系統性的研究成果,因而尚不具備編制系統的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的條件。目前國外關于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研究尚僅限于規范向法庭提供證據的要求方面,比如澳大利亞發布的《GN2———司法會計》準則,僅規范了司法會計師向法庭提供證據時有關的獨立性、報告方法和出庭要求。
《中國會計報》:能透露一下我國學術方面有關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的研究進度嗎?
于朝:理論界已經設計出一套司法會計師執業準則體系表,由一項基本準則和三十項以上的具體準則構成:已經提出了基本準則的草稿正在征求意見。具體準則由司法會計鑒定業務準則、司法會計師訴訟協助業務準則、司法會計師非訴訟業務準則和司法會計機構質量控制準則四類構成,其中,司法會計鑒定業務準則約占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