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公布了《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與配套融資相關規定的決定》,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證券時報記者日前獲悉,關于重大資產重組配套融資的具體細則還未落定,近日有關方面將就此召集專業人士展開研討。
據悉,該規定早在今年4月就通過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議的審議,5月份公告了征求意見稿,經過兩個多月的公開征求意見,日前再次公告,主要是對實施細則的完善,涉及到對現行上市部和發行部法規的修訂,以及相關工作的銜接。此次修改的重點是順應市場需求,實現上市公司并購加融資的一站式審核。
有關人士接受采訪時表示,原先的《非公開發行實施細則》主要針對非公開發行融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主要針對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和發行股份收購資產,非公開發行融資由發行部和發審委審核,而發行股份收購資產由上市部和重組委審核,因此在實踐中難免出現問題。“從實踐來看,自從這兩個法規公布后,就沒有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發行股份收購資產)和再融資同時進行的情況出現。這一方面不適應市場的需求,二是大大降低了證監會的審核效率。通過這次修訂,可以很好地解決上述問題!斗枪_發行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發行方案涉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重大資產重組的,其配套融資按照現行相關規定辦理。”
盡管重組時配套融資原則已定,但實施細則依然尚待討論落定。某券商相關人士分析,細則將主要就涉及到相關法規不明確的地方作出規定:首先需明確定價是否打折,《非公開發行實施細則》實際上是《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針對非公開發行的實施細則,《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價格不低于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而《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的價格不得低于本次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董事會決議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因此,在細則中,還需要明確重組和融資價格是一個還是兩個?如果是一個,那么發行底價可以打九折還是不能打折?
另外,還需明確的是責任人簽字問題。根據目前的法規,上市公司重組時,需要兩個財務顧問主辦人簽字,而融資時,需要兩個保薦代表人簽字。那么重組時配套融資,是需要兩個財務顧問主辦人和兩個保薦代表人分別簽字,還是只要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保薦代表人簽字即可?
除此以外,具體募集資金的規定、后續持續督導等一系列問題都需要細則作出明示。比如,重組配套融資通過重組委審核后,是否還需要發審委再次作出審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