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對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進一步做出規范。
文件規定,納稅人生產經營活動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已將貨物移送對方并暫估銷售收入入賬,但既未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也未開具銷售發票的,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取得銷售款或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上述規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納稅人此前對發生上述情況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按本公告規定做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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