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對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下稱“市場開拓資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財政部和商務部近日聯合制定《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87號)。
辦法所稱市場開拓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設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各項業務的專項資金。
中小企業獨立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為企業項目;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下稱“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的項目為團體項目。
申請企業項目的中小企業應符合下列條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注冊,依法取得進出口經營資格的或依法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企業法人,上年度海關統計進出口額在4500萬美元以下;近三年在外經貿業務管理、財務管理、稅收管理、外匯管理、海關管理等方面無違法、違規行為;具有從事國際市場開拓的專業人員,對開拓國際市場有明確的工作安排和市場開拓計劃;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申請團體項目的項目組織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具有組織全國、行業或地方企業赴境外參加或舉辦經濟貿易展覽會資格;通過管理部門審核具有組織中小企業培訓資格;申請的團體項目應以支持中小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和提高中小企業國際競爭力為目的;未拖欠應繳還的財政性資金。
已批準支持的團體項目,參加該項目的中小企業不得以企業項目名義重復申請同一項目或內容的市場開拓資金支持。
市場開拓資金主要支持內容包括:境外展覽會;企業管理體系認證;各類產品認證;境外專利申請;國際市場宣傳推介;電子商務;境外廣告和商標注冊;國際市場考察;境外投(議)標;企業培訓;境外收購技術和品牌等。
市場開拓資金優先支持下列活動:面向拉美、非洲、中東、東歐、東南亞、中亞等新興國際市場的拓展;取得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產品認證等國際認證。
市場開拓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商務部采取因素法等方式進行分配。地方財政、商務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確定支持重點和支持額度。市場開拓資金對符合辦法規定且支出大于1萬元的項目予以支持,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支持內容所需金額的50%.對中、西部地區和東北老工業基地的中小企業,以及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第一項的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中央項目組織單位組織中小企業(3省市及以上)參加境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或進行培訓,可按規定向商務部和財政部提出項目申請。商務部、財政部按規定審核后,由財政部按照國庫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企業項目及地方項目組織單位組織本地區中小企業參加境外經濟貿易展覽會或進行培訓,按規定向地方商務和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地方商務、財政部門按規定審核后,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國庫管理要求撥付資金。
中小企業獲得的項目資金,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根據市場開拓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市場開拓資金中列支相關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請承辦單位、項目的評審、論證、審計等,支出比例不超過資金總額的3%,并予嚴格控制,厲行節約。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騙取、挪用和截留市場開拓資金,對違反規定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