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會計準則取消了“補貼收入”科目,原來記入“補貼收入”的政府補助都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核算,在《企業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中規范。
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從政府無償取得的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所有者投入的資本。政府補助的特征之一是無償性,另一特性是直接取得資產,不涉及資產直接轉移的經濟支持不屬于政府補助,比如政府之間的債務豁免,除稅收返還外的稅收優惠,如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增值稅出口退稅也不屬于政府補助。
1.政府補助的形式
政府補助的形式主要有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稅收返還和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等。
(1)財政撥款是政府為了支持企業而無償撥付的款項,這類撥款通常具有嚴格的政策條件,只有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才能申請撥款,并在撥款時就規定了資金的具體用途。比如,財政部門撥付給企業的糧食定額補貼,鼓勵企業安置職工就業的獎勵款等就屬于財政撥款。
(2)財政貼息是指政府為支持特定領域或區域的發展、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和政策目標,對承貸企業的銀行貸款利息給予的補貼。貼息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財政將資金直接支付給受益企業;二是財政將貼息資金直接撥付貸款銀行,由貸款銀行以低于市場利率的優惠利率向企業提供貸款。
(3)稅收返還是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辦法向企業返還的稅款,是一種以稅收優惠的形式給予的政府補助。直接減征、免征、增加計稅抵扣額、抵免部分稅額等形式的稅收優惠體現的是政策導向,政府未直接向企業提供資產,不作為政府補助準則規范的內容。
(4)無償劃撥非貨幣性資產主要包括無償劃撥土地使用權、天然起源的天然林等。
2.政府補助的分類
會計準則要求,按照政府補助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或彌補相關成本或費用的形式不同,將政府補助劃分成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和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
(1)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企業取得的、用于購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長期資產的政府補助。這類補助一般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撥付,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確認和計量。在很少情況下,政府向企業無償劃撥長期非貨幣性資產時,在取得資產并辦妥受讓手續時按公允價值確認和計量,公允價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義金額(即1元)計量。
(2)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是指除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之外的政府補助。這類補助通常以銀行轉賬的方式撥付,應當在實際收到款項時按照到賬的實際金額確認和計量。只有存在確鑿證據表明補助是按固定的定額標準撥付的,才可以在這項補助成為應收款時予以確認并按照應收的金額計量。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如果是用來補償未來的費用,則根據收益期分期確認,如果是補償當期或者是已經發生的費用,則直接計入收到當期的損益之中,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
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要分期確認,收到補助時先計入“遞延收益”科目,以后期間根據資產價值的補償情況分期計入“營業外收入”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