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為確保農民創業促進工程試點工作取得實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聯合發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教育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西部地區農民創業促進工程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西部[2011]854號),明確提出農民創業享受與其他創業者相同稅收優惠政策。
通知指出,促進農民創業要重點抓好六項任務:
第一,改善農民創業政策環境。清理、廢止不合理的限制農民創業制度規定,國家法律法規未明令禁止和限制的行業和領域,都應當允許和鼓勵創業農民進入,不得擅自設置限制條件。簡化農民創業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以及許可、審批和辦證程序。改善政府管理,提供高效管理和服務。要將農民創業納入政策支持范圍,要區分富裕農民開工廠辦企業和從事個體經營農民創業不同情況,制定相應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勵農民創業。試點縣及其上級人民政府要采取適當方式對農民創業予以支持。
第二,構建農民創業公共服務和社會服務體系。試點地方政府要充分發揮現有創業服務機構的重要作用,健全服務機構,為創業農民提供法律、法規、政策、證照辦理等方面的基本咨詢服務。按照服務型政府的要求,完善組織機構為農民創業提供法律政策、創業輔導、籌資融資、市場開拓、技術支持等方面的基本服務。整合各部門涉及創業的相關信息,多渠道搜集市場信息,為農民創業提供服務。建立創業信息發布平臺,向創業農民公布各項行政審批、核準、備案事項和辦事指南,及時提供法律、法規、政策和各類市場信息。建立健全創業指導(服務)中心和基層創業服務平臺,為創業農民提供項目信息、開業指導、融資支持、政策咨詢等服務。大力培育和扶持社會中介機構,支持和鼓勵其為農民創業提供各方面的專業服務。
第三,搭建農民創業平臺。試點地方政府要以培育特色產業為核心,多渠道籌集資金,建設具有特色的創業基地和種養殖基地等,修建標準化廠房及配套設施,以免費或低價租賃的方式為創業農民提供創業場地。國家和試點地方政府在安排建設項目時,統籌考慮與農民創業密切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逐步完善農民創業的硬件環境。有條件的地方,在工業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中安排必要的場地和設施,建立農民創業孵化基地。在供電、供水等方面對農民創業給予支持。不同地區應當因地制宜篩選安排農民創業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四,支持、鼓勵各類培訓機構加強農民創業培訓能力建設。幫助教育培訓能力強的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發有針對性的教材、教具,針對農民特點和創業不同階段的需求,開展多種形式的培訓。要注重把政府支持和社會培訓結合起來,對已有相當文化基礎,掌握一定技能,又有很強創業愿望的農民,開展重點培訓,提高他們創業的能力。既要搞好創業前培訓,也要搞好創業后培訓。要結合當地產業發展和創業項目指導,通過案例剖析、考察觀摩、企業家現身說法等方式,提高受培訓者的創業能力。政府有關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創業培訓納入職業培訓補貼范圍。
第五,拓寬農民創業的路子。通過發展特色產業帶動農民創業,引導和支持農民進入科技創新型、資源綜合利用型、勞動密集型、農副產品加工型、出口創匯型、現代服務型等產業或行業,創辦各類企業、興辦各類專業合作組織、社會事業或從事個體經營等。根據國家產業政策,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創業項目庫。
第六,扶持創業項目。試點縣每年選擇一定數量符合產業發展方向、創業示范作用較強的農民創業項目予以重點扶持。對重點扶持的項目,試點地方的政府有關部門要重點跟蹤,及時解決創業中存在的問題。有條件的地方要設立專項資金,通過投資補助、貸款貼息、投資入股、有償借用等形式,解決創業資金困難。
通知同時明確了相關的扶持政策:
為農民創業提供土地支持。鼓勵創業農民通過租賃、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并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場地進行創業。通過村莊整治等方式盤活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可優先用于農民創業。對新辦農民創業工業企業實行優惠地價,原則上以成本價格出讓或不高于國家規定的該地區工業用地最低出讓價出讓。利用住房周邊建設用地和現有住房創辦家庭式企業,由當地國土所出具說明,縣級國土、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審核后,視為有固定的生產場地,并減免利用自有宅基地進行改擴建的建設規費。在從嚴控制農用地轉為非農用途前提下,培育農村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
農民創業享受與其他創業者相同稅收優惠政策。
鼓勵農民參與盤活國有資產。農民創業企業通過租賃等方式盤活國有閑置資產,企業在征得資產所有權屬單位的同意后,向所在地政府提出申請,經批準可減免1-3年租金。
積極幫助協調解決農民創業企業生產經營中的資金問題。倡導建立各種適宜農村特點的小額貸款機構和擔保機構,鼓勵大型金融機構積極開展對農民創業的服務。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創新金融產品,加大對農民創業個體、經濟合作組織或創辦中小企業的創業農民的信貸支持力度,依據實際積極開展小額擔保貸款。農民創業企業證照齊全的,依法登記的房屋、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注冊商標、發明專利等無形資產均可作為抵(質)押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試點縣金融機構要積極支持和配合當地政府組織推動探索用土地承包經營權、商品林權等作為抵押擔保方式為農民創業提供貸款。大力發展農戶小額信用貸款和農戶聯保貸款,扎實推進信用鎮、村建設。
符合條件的農村勞動者創業可按規定享受政府促進創業帶動就業的優惠政策。
試點縣要大膽先行先試,充分發揮試點優勢,積極探索促進農民創業發展的新政策、新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