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產型出口企業自查提綱
(一)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和勞務銷售收入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二)是否存在未按規定取得抵扣憑證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三)對不符合政策的進項稅額是否按規定及時足額轉出,如:征、退稅率不一致的貨物其所對應的征、退稅率之差未及時足額轉出;出口免稅貨物、出口免稅不退稅貨物所耗用的進項稅額未及時足額轉出等情形;
(四)是否存在將外購非自產出口貨物(4類視同自產貨物除外)申報“免抵退”稅;
(五)已申報“免、抵、退”稅的退關、退運貨物,是否按規定將退關、退運貨物的數量、金額核減“免抵退”稅申報;
(六)是否存在誤用出口貨物的海關商品代碼,將不予退稅或低退稅率的貨物按高退稅率申報;
(七)是否存在通過涂改、偽造出口報關單“出口日期”等手段,將低退稅率貨物按調高后的退稅率申報;
(八)是否將空白的出口報關單、核銷單等出口退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九)以自營名義出口,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
(十)以自營名義出口,出口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
(十一)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自己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
(十二)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
(十三)已申報辦理“免、抵、退稅”出口貨物備案單證是否齊全;
(十四)其他(需簡要說明存在的問題,如計算錯誤等行為)。
二、商貿型出口企業自查提綱
(一)增值稅應稅貨物或出口視同內銷征稅貨物和勞務銷售收入是否按規定計提銷項稅額;
(二)已辦理退稅的退關、退運貨物,是否按規定補繳已退稅款;
(三)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否存在即申報出口退稅,又申報進項稅額抵扣;
(四)購進出口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銷貨退回、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等情況,在稅務機關出具《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通知單》和銷貨方出具紅字專用發票后,是否及時調整出口退稅申報,或補繳已退稅款;
(五)誤用出口貨物的海關商品代碼,將不予退稅或低退稅率的貨物按高退稅率申報辦理退稅;
(六)通過涂改、偽造出口報關單“出口日期”等手段,將低退稅率貨物按調高后的退稅率申報辦理退稅;
(七)將空白的出口報關單、核銷單等出口退稅單證交由除簽有委托合同的貨代公司、報關行,或由國外進口方指定的貨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八)以自營名義出口,出口業務實質上是由本企業及其投資的企業以外的其他經營者假借該出口企業名義操作完成;
(九)以自營名義出口,出口同一批貨物既簽訂購貨合同,又簽訂代理出口合同(或協議);
(十)出口貨物在海關驗放后,出口企業或委托貨代承運人對該筆貨物的海運提單上的品名、規格等進行修改,造成出口貨物報關單與海運提單有關內容不符;
(十一)以自營名義出口,但不承擔出口貨物的質量、結匯或退稅風險的,即出口貨物發生質量問題不承擔外方的索賠責任;不承擔未按期結匯導致不能核銷的責任;不承擔因申報出口退稅的資料、單證等出現問題造成不退稅責任;
(十二)未實質參與出口經營活動、接受并從事由中間人介紹的其他出口業務,但仍以自營名義出口;
(十三)已申報辦理出口退稅的備案單證是否齊全;
(十四)其他(需簡要說明存在的問題,如計算錯誤等行為)。
主要文件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
4.國家稅務總局 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規范出口貿易和退稅程序防范打擊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通知(國稅發〔1998〕84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出口貨物稅收管理嚴防騙稅案件發生的通知(國稅發〔1999〕228號);
6.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出口貨物實行免抵退稅辦法的通知(財稅〔2002〕7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產品視同自產產品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2〕1170號);
10.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出口不退稅和調低退稅率貨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52號);
1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4〕64號);
1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發〔2004〕113號);
1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
1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未在規定期限內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68號);
1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99號);
16.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外貿出口經營秩序切實加強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6〕24號);
1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2號);
1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退(免)稅實行有關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4號);
19.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遠期收匯出口貨物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68號);
20.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申報出口退稅期限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1150號);
2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企業出口視同內銷貨物進項稅額抵扣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65號);
2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停止為騙取出口退稅企業辦理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2號);
2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2008年5月5日 國稅發〔2008〕47號);
2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出口貨物退(免)稅單證備案管理制度的通知(國稅函〔2009〕104號);
2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延期提供出口收匯核銷單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89號);
2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貨物稅收函調管理辦法》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