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日前發出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切實做好2010年年報編制、披露和審計工作。公告重點提出上市公司應依法披露環境信息的要求。
環保之殤:核泄漏
日本地震及其引發的核泄漏再次敲響了環境問題的警鐘,不僅讓我們重新審視對核資源的利用,也讓我們更加反思,在發展經濟的同時,我們對環境做了什么以及應該對環境做些什么。
從1986年烏克蘭的切爾諾貝利事件到今天的日本地震引發的核泄漏,面對一次次的“環保之殤”,會計行業應該做點什么?據中糧集團財務部的有關人員表示,對于企業采購的環保設備,國家一般會給予補助或者免交相關稅費。《中國會計報》記者了解到,這種情況在其他企業也同樣存在。
另外,除了這次證監會的公告,近年來我國關于公司披露環境信息的制度法規也越來越多。2007至2008年,環保部先后頒布了《環境信息公開辦法》和《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等一系列文件。2010年9月,環保部又發布了《上市公司環境信息披露指南》的征詢意見,目的就是為了讓上市公司環境信息的公開更加透明化、具有可操作性。
從以上文件可以看出,面對“環保之殤”,上市公司加強對環保信息的披露變得更加迫切。而對環保信息的披露,也保證了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知情權。
對于這個問題,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副教授瞿旭做了詳細分析:“對企業自身而言,披露相關的環境信息可以使公眾了解企業對環境責任承擔情況,對企業做出合理全面的評價,而不僅僅是停留在短期的財務指標上。”武漢市漢南區財政局副局長、高級會計師全永平則從企業財務風險的角度考慮:“在利潤表中計算經營成果時,只有將企業對環境影響的耗費作為收入的減項反映,才能正確核算企業的經營成果;只有在負債總額中加上企業因對環境造成危害而形成的環保負債額,才能得出真實可靠的資產負債率,準確分析企業的財務風險。”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是企業重要的外部利益相關者,他們十分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和盈利能力。
瞿旭說:“企業承擔環境責任、購買環保設備、三廢的處理費用等都會影響企業的利潤,尤其是如果企業發生污染則更加會涉及到污染的處理以及對周圍居民的賠償問題,這些潛在的成本和負債都有可能會對企業的長期經營產生重大影響,進而可能會損害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企業有義務使投資者和債權人了解自身的環境信息,從而使他們做出正確的決策。”另外,對政府而言,環境問題更是一項重大的工程,企業披露環境信息有利于政府把握整個大環境的狀況,對企業的環境責任進行監督,并制定出相應的政策法規。
監督之難:缺乏獨立的環境審計
目前我國的環境信息披露采用的是強制披露與自愿披露相結合、定期披露與臨時披露相結合的方式,主要的載體也是公司年報。
今年年初,浙江傳化股份有限公司發布《公司環境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翻看其他我國上市公司的定期報告,現在相比以前已經有了較大的改善,我們能從其信息披露中得到一些基本的信息,但有些問題依然存在。
瞿旭說:“我國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監督審計力度還不夠。由于目前環境審計的缺乏,沒有可參考的標準和程序,對環境信息披露的監督審計便成為了一個難題。”對此,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武漢學院教授彭浪也表示贊同:“這是一個綠色審計的問題。綠色審計是針對全球自然資源短缺、生態環境污染嚴重的現狀,傳統會計核算失真,未將資源環境納入核算范疇而出現的會計核算虛假等問題,而進行的綠色核算公允性、真實性、合法性的認證審計監督。目前,綠色審計還需要加強理論和實踐的研究。”另外,環境信息的量化指標不夠全面、環境信息披露具有較大隨意性及企業披露動力不足等都是目前的一些難題。
改善之路:量化指標單獨審計
要促進企業更多的進行環境信息的披露,改善披露現狀,專家們也紛紛出謀劃策。
瞿旭認為,目前我國尚沒有環境會計的準則,環境審計也一般放在企業的社會責任審計中,并且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因此,有必要加強對環境信息指標的量化,將環境審計作為單獨的審計項目。
為了使環境審計具有更強的操作性,瞿旭建議規范環境信息披露的固定的格式和內容。比如,對于那些重污染企業,環境信息應當是重點的披露和審計內容,單獨編制報告,而對于其他企業,應當對環境信息的披露做出一般性的規定,對于披露報告的形式也可以有多樣選擇,在年報中,也可以是單獨成報,通過網絡進行披露也是一個重要的途徑。
而彭浪則建議,修改《會計法》,將綠色會計核算和監督列入會計法,無疑以法律形式確定了它的地位和作用,也是將會計理論付諸實踐的最強有力的手段;完善會計準則,將涉及環境的內容列入會計要素,成為必須披露的內容,將有效防止有關部門和單位的短期行為,建立會計制度或者核算辦法,使綠色會計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會計人員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