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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下發《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對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作出具體規范。
文件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本規定自2011年3月1日起執行。此前未作處理的,按照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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