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農林剩余物為原料的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48號)發布后,部分地區建議明確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紙張的具體范圍。為促進蔗渣的綜合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的發展,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通知》(財稅[2010]114號),就有關問題作出補充通知。
補充通知指出,財稅[2009]148號文件附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綜合利用產品目錄》中“以蔗渣為原料生產的紙張”,是指生產原料中蔗渣摻兌比例不低于70%的各類紙制品。
通知執行時間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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