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而言,企業的讓利促銷形式有如下幾種:
(1) 折扣銷售
稅法中,折扣銷售的含義等同于財務會計上所講的商業折扣,也稱價格折扣,是企業為了鼓勵購買者批量采購而在價格上給予一定數額的折扣,即購買越多,價格越低。例如,購買10件,折扣10%;購買20件,折扣20%。通常情況下,商業折扣從商品價目單上規定的價格中直接扣除,扣減后的凈額才是實際售價,因此,購銷雙方均是以折扣后的凈額,即實際價格計算反映,也就是說發票所開金額是折扣后的凈額。
依稅法規定,對于折扣銷售,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的且為價格折扣,可按折扣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如果折扣后,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核算,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另外,稅法還規定,如果雖在同一張發票上開的,但其折扣屬實物折扣,則該實物款額不能從貨物銷售額中減除,且實物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稅法上規定是明確的,但在會計核算不考慮折扣額是由于經濟生活中折扣(商業折扣)購銷雙方一般均是以折扣后的價格核算的,即發票所開金額就是按折扣后的價格開的,故稅金直接按實際估算余額計算。
(2)銷售折扣
也稱現金折扣,是企業為了鼓勵購買者在一定信用期內早日付款而給予購買方一定數額的折扣。這種折扣,其收款金額小于發票所開金額,實際上是銷售收入的減少。因此,采用現金折扣就涉及到企業在進行銷售核算時,究竟按發票所列金額確認收入,還是按發票金額抵現金折扣后的凈額確認為銷售收入的問題。比如,企業規定3/10、1/20、N/30等方式。即10天內付清款項,則折扣3%;20天內付清款項,則應折扣1%;30天內付款,則全額支付。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后,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此,銷售折扣不得從銷售額中扣除。現行財務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現金折扣應采用總額法記賬,即按發票所列金額記賬,實際發生折扣時作為財務費用。
(3) 銷售折讓
是指在貨物售出后,由于品種、質量、性能等方面的原因購貨方雖未退貨,但銷貨方需要給予購貨方的一種價格折讓。銷售折讓與銷售折扣相比,雖然都是在貨物銷售后發生的,因為銷售折讓是銷售額的實質性減少,因而稅法規定,對銷售折讓可以按折讓后的銷售額計征增值稅。
(4)以舊換新
根據稅法規定,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 (除金銀首飾外),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扣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這是因為銷售貨物與收購貨物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不能相互抵減。
(5) 還本銷售
是指納稅人在銷售貨物后,到一定期限由銷售方一次或分次退還購貨方全部或部分價款。稅法規定,采取還本銷售方式銷售貨物的,其銷售額就是貨物的銷售價格,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還本支出。
(6) 以貨易貨
是指納稅人采取非貨幣性交易方式銷售產品,既包括不涉及補價的以貨易貨,又包括涉及補價的以貨易貨。這里的補價不受《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交易》規定的25%的比例限制。無論是否涉及補價,也無論涉及補價金額的大小,以貨易貨業務一律視同銷售處理,按照同期同類商品的市場銷售價格計征增值稅。
(7) 買一贈一
是指納稅人在銷售商品時采取的“既售又送”的方式。“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除了對售出商品按規定征稅外,對外贈送的商品應按同期同類商品的售價計征增值稅。
另外,《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在銷售退回時,與銷售退回發生在同一年度的現金折扣應同時沖減銷售退回當期的折扣,如該項銷售在資產負債表日及之前已發生現金折扣的,應同時沖減報告年度相關的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