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會字[1999] 35號
頒布時間:1999-01-01 00:00:00.000 發文單位:財政部
《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以下簡稱《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發布并實施1年多來,我們收到了各方面的來信、來函,就有關資產減值準備的實施范圍等會計處理提出了意見。對此,經研究,現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如下:
一、關于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適用范圍
公司(無論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還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應按照《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
中對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內發行外資股的公司規定的提取壞帳準備、短期投資跌價準備、存貨跌價準備,以及長期投資減值準備的要求,計提相關資產的損失準備。
公司應當根據會計制度的規定,合理地確定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方法,除法律或會計準則等行政法規、規章的要求,以及這種變更能夠提供有關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更可靠、更相關的會計信息等情況下可以變更會計政策外,計提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變更的內容和理由、變更的影響數等。
二、關于計提壞帳準備的范圍
公司的應收款項(包括應收帳款和其他應收款,下同)是否能夠作為一項資產,列示于資產負債表上,應當按照資產的定義予以合理地確認和計量。計提壞帳準備的方法、提取比例等由公司自行確定,但在確定壞帳準備的計提比例時,應當根據公司以往的經驗、債務單位的實際財務狀況和現金流量的情況,以及其他相關信息合理地估計。除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應收款項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債務單位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量嚴重不足、發生嚴重的自然災害等導致停產而在短時間內無法償付債務的,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應收款項可能發生損失的證據和應收款項逾期5年以上),下列各種情況不能全額提取壞帳準備:
1.當年發生的應收款項,以及未到期的應收款項;
2.計劃對應收款項進行債務重組,或以其他方式進行重組的:
3.與關聯方發生的應收款項,特別是母子公司交易或事項產生的應收款項;
4.其他已逾期,但無確鑿證據證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
公司對于沒有把握能夠收回的應收款項,個能不計提壞帳準備。
公司對于不能收回的應收款項應查明原因,追究責任。對有確鑿證據表明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如債務單位已撤銷、破產、資不抵債、現金流最嚴重不足等,根據公司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批準作為壞帳損失,沖銷提取的壞帳準備。
對公司的壞帳損失,只能采用備抵法核算。
在“資產負債表”上,將“其他應收款”項目移至“應收帳款”項目下,“應收帳款凈額”改為“應收款項凈額”。其他應收款計提的壞帳準備,在資產負債表上列示于“壞帳準備”項目內,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公司除按《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應披露壞帳準備的計提方法等外,還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分項披露如下事項:
1.本年度全額計提壞帳準備,或計提壞帳準備的比例較大的(計提比例一般超過40%及以上的,下同),應說明計提的比例以及理由;
2.以前年度已全額計提壞帳準備,或計提壞帳準備的比例較大的,但在本年度又全額或部分收回的,或通過重組等其他方式收回的,應說明其原因,原估計計捉比例的理由,以及原估計計提比例的合理性:
3.對某些金額較大的應收款項不計提,或計提壞帳比例較低(一般為5%或低于5%)的理由;
4.本年度實際沖銷的應收款項及其理由,其中,實際沖銷的關聯交易產生的應收款項應單獨披露。
三、會計政策變更的處理
公司按本規定變更相關會計政策的,應采用追溯調整法。原按應收帳款余額的3‰-5‰計提壞帳準備的公司,按本規定改為其他計提方法或仍按應收帳款余額百分比法但改變計提比例的,此次作為會計政策變更處理。其后,如公司再改變壞帳準備的計提方法和比例,則作為會計估計變更處理。公司的短期投資期末原按成本計價的,按本規定改為成本與市價孰低計價;存貨原按成本計價的,按本規定改為成本與可變現凈值孰低計價;長期投資原未計提減值準備,按本規定改為計提減值準備的,一律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采用追溯調整法處理。
按本規定變更會計政策采用追溯調整法的,其會計處理按《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規定執行。
四、《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與已發布的具體會計準則不一致的,或《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中所涉及的概念未說明具體運用方法的,如公允價值等,均按相關具體會計準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