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發布2010年第8號公告明確,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過程中,允許對增值稅進項稅額進行抵扣。公告自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進項稅額允許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進項稅額轉出。
國稅總局指出,項目運營方利用信托資金融資進行項目建設開發是指項目運營方與經批準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進行項目建設開發,信托公司負責籌集資金并設立信托計劃,項目運營方負責項目建設與運營,項目建設完成后,項目資產歸項目運營方所有。該經營模式下項目運營方在項目建設期內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抵扣憑證,允許其按現行增值稅有關規定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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