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基層工會經費使用管理辦法中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可有“行政補充”部分。但“福利費的列支范圍”中沒有明確可以補充工會經費,是否可以從“管理費用——其他”科目中補充部分工會經費?
【答】《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四條規定,工會經費按照國家規定比例提取并撥繳工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會經費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據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24號)規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只能在上述規定范圍內向本單位工會組織撥繳經費,對超過部分按規定需要做納稅調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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