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食堂經費補貼都應列出哪些票據?
【答】實務處理中,納稅人關注最多的就是票據的列支問題。與職工食堂相關的補貼或支出應取得什么樣的單據,與補貼或支出的方向緊密相關。通常有以下:
1.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
《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外,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的單位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取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單位,但不包括單位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內部職工食堂如果屬于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設機構,僅為本企業員工提供餐飲服務,則屬于單位內部行為,其功能重在服務而不在經營,不屬于提供了《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的勞務范疇,因此,不需要繳納營業稅。在這種情形下,企業支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的經費補貼取得內部資金往來單據列支即可。
2.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
在納稅人的判定方面,現行營業稅制與企業所得稅法人稅制的不同點在于,同一法人企業內部可能會有多個獨立的營業稅納稅人。如果內部職工食堂除了為本單位員工提供餐飲服務,還同時為本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餐飲服務,那么職工食堂已經成為一個獨立的經營性機構,其收入是因提供了營業稅應稅勞務行為而取得的,應按規定繳納營業稅。這種情形下,企業付給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應該取得食堂出具的餐飲業發票。
3.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食堂。
與依法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內部職工食堂原理相同,企業付給內部職工食堂以外的其他經營性食堂的經費補貼,實質上屬于對方的經營性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同時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