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農村合作銀行2009年初將一處原值68萬元的房產出租給某企業用于經營,年租金16000元。房產稅是從價還是從租計征?
【答】 ①《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后的余值計算繳納。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②財稅地〔1986〕8號第十四條中關于個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是按房產余值計算繳納房產稅還是按房產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中規定,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規定,房產出租的,以房產租金收入為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征收城市房地產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44號)
關于出租柜臺征收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出租房屋以優先從租計征城市房地產稅為原則,外商投資企業將房屋內的柜臺出租給其他經營者等并收取租金的,應按租金計征城市房地產稅。凡按租金計征的房產稅稅額超過按房產價值計征的,按租金收入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未超過的,按房產價值計征。
提示:從2009年1月1日起,內外資企業房產稅統一,出租的房屋從租計征房產稅。
國務院令2008年第546號
1951年8月8日政務院公布的《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廢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和組織以及外籍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繳納房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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