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購置一套財務軟件,財務處理上一并計入無形資產,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是否應按不低于10年處理?主管稅務局人員認為,可按24個月攤銷,但是提出需要按照會計準則攤銷。此種情況應按多長時限攤銷?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所稱無形資產,是指企業為生產產品、提供勞務、出租或者經營管理而持有的、沒有實物形態的非貨幣性長期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等。
第六十六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一)外購的無形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根據上述規定,財務軟件應屬于上述無形資產,可按無形資產進行攤銷。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文件規定,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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