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以前無賬,現準備建賬,關于固定資產的折舊是否應在建賬時估算累計折舊作期初數據?
【答】從原理上說,建賬伊始,各科目數據為零,然后以“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這一恒等關系為基礎對應編制會計分錄、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但由于企業已經經營了一段時間,所以作為會計主體和納稅主體,應考慮確定所有科目包括所有者權益各項目的會計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理應視為從公司設立之日起即應建賬并延續至今。
以股東投入價值100萬元的全新機器設備作為出資為例。假定建賬前已實際經營2年,企業一直是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假設會計上預計使用壽命10年,預計凈殘值5萬元,與稅法規定精神無悖。同時假定開始建賬時該設備公允價值與按上述數據及其計算的折余價值無明顯差異,則會計上理應以100萬元為入賬的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實收資本”;按計算的應計折舊額19萬元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累計折舊”(假定無存貨。如果尚有未銷售的存貨則應估算其包含的折舊額,借記“產成品”等)。而稅務上所謂核定征收所得稅,實際上已經視同你單位按稅法規定計提折舊,并稅前扣除。故按此確定的固定資產凈值在以后計提折舊時,不需要再做納稅調整。
另外,建賬時所涉及其他項目的入賬基礎,也按上述思路分析確定。最終將以前年度損益調整項目余額轉入期初未分配利潤。當然,企業這樣處理以后,應該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有些項目尚需與稅務機關溝通后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