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企業如果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和減征兩部分。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8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
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三免三減半。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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