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于2006年發生股權投資損失,主管稅務機關已經確認,因沒有對應的股權轉讓所得和投資收益,在當年匯算清繳時就沒能直接在稅前扣除。請問,我公司可否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0]6號)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應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這項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因此,上述公司可在2010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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