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付款單位的處理
付款單位在付款期滿日營業終了之前,銀行賬戶內存款不足以支付款項或無款支付時,銀行于次日上午開始營業時填制無款支付通知書通知付款單位。付款單位必須于銀行發出通知的次日起2日內(遇節假日順延,郵寄的加郵程)將托收憑證第五聯及所附的有關單證全部退還開戶銀行。
如果付款單位已將有關單證作賬務處理或部分付款的,應填制“應付款項證明單”送交開戶銀行。“應付款項證明單”一式兩聯,第一聯由收款單位作為應收款項的憑據,第二聯由付款單位留存作應付款項的憑據,
2.收款單位的處理
收款單位收到開戶銀行轉來的托收憑證及有關單證和無款支付通知書后應立即與付款單位取得聯系,協商解決辦法。如已部分付款的應于收到款項時按照托收憑證及“應付款項證明單”中的實際收到金額記賬,未付款部分暫保留在應收賬款中;如無款支付,則暫時保留在應收賬款中,留待進一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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