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礦山企業,使用的放礦管道,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是10年,但是實際上只能使用兩年,請問我們能申請縮短折舊年限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二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確需加速折舊的,可以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八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所稱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的固定資產,包括:
(一)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二)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方法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本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以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一個月內,向其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并報送以下資料:
(一)固定資產的功能、預計使用年限短于《實施條例》規定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證明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說明;
(二)被替代的舊固定資產的功能、使用及處置等情況的說明;
(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擬采用的方法和折舊額的說明;
(四)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評估時,對企業采取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的使用環境及狀況進行實地核查。對不符合加速折舊規定條件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要求企業停止該項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因此,企業使用的放礦管道如果符合加速折舊條件,可以申請縮短折舊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