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新的《企業財務通則》取消了職工福利費的計提,可實際工作中仍有企業按職工工資的14%計提。請問我公司計提的職工福利該如何做賬務處理?
【解答】《財政部關于實施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有關問題的通知》(財企[2007]48號)規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實施后,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2007年已經計提的職工福利費應當予以沖回。
《企業財務通則》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具備法人資格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適用本通則。金融企業除外。其他企業參照執行。
依據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和《企業會計準則》,對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以及參照《企業財務通則》的企業,不再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但對上述之外的企業,如現仍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小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可按照工資總額14%計提職工福利費。
稅務處理方面:《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14%是最高扣除限額,實際發生(即已經實際支出)數不超過該限額的,準予據實扣除,超過的部分不能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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