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82號):
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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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企業所得稅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京地稅企〔2010〕82號):
六、關于工效掛鉤企業工資儲備基金的處理
原執行工效掛鉤辦法的企業,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規定提取,但因未實際發放而未在稅前扣除的工資儲備基金余額,2008年及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可在實際發放年度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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