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部分集團管理機構沒有經營收入來源,其管理性質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進行列支?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投資性收益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但如果該集團管理機構屬于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其投資收益可作為主營業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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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部分集團管理機構沒有經營收入來源,其管理性質的業務招待費如何列支?可否按照其投資收益的一定比例進行列支?
【解答】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的計算基數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投資性收益不能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但如果該集團管理機構屬于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公司,其投資收益可作為主營業收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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