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中的稅金發生額是指實際繳納的稅金還是依照征管法計算應繳納的稅金?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所稱稅金是指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稅金。這里的實際發生是指實際繳納并取得相應的完稅憑證,才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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