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我公司委托銀行貸款給指定的企業,根據新的營業稅暫行條例,針對該筆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該如何申報營業稅?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營業稅稅目注釋(試行稿)》(國稅發[1993]149號)的規定,企業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應按“金融保險業”稅目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委托金融機構發放貸款的,以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為扣繳義務人。
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第二條規定“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營業稅的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受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代委托人收訖貸款利息的當天。”但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廢止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9]29號)中第二條規定“部分條款廢止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貸款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3號)第二條”即上述國稅發[2002]13號文件中的第二條“關于金融企業承辦委托貸款業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失效,即不再規定受委托的金融機構為法定扣繳義務人。
所以目前在沒有其他明確規定出臺之前,如果企業確實發生此類業務取得委托貸款利息收入,應該視貴企業所收到的利息收入在所委托的金融機構是否已經扣繳營業稅,如果所委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已扣繳該項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則貴企業可以不須就該項收入再繳納營業稅;如果所委托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未扣繳該項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稅,則貴企業應自行申報并繳納貸款利息應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