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學校是一所民辦技工學校,直屬單位是福建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是實施高中階段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民辦中等職業學校,并享受國家助學金補助。
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民辦技工學校是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且學員取得的中職學歷是受國家承認的;再者,民辦教育本身發展就存在一定的困難,本應屬于國家扶植的范疇,應依據相關的政策享受免征營業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而我們當地的稅務部門以民辦技校未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為由,認為我們不能享受教育勞務免征營業稅優惠,對我們營業稅問題進行查補。
我們也咨詢過我們主管部門,他們也明確告訴我們民辦學校是享受免稅的優惠的。因此,我想咨詢一下,象我們這樣的民辦技工學校的情況,是否享受相關的稅收優惠政策,這方面政策又是怎么明確的?
【解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教育勞務營業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3號)第一條關于“對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教育勞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問題第一款規定,“學歷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經過國家教育考試或者國家規定的其他入學方式,進入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獲得國家承認的學歷證書的教育形式。具體包括:1.初等教育:普通小學、成人小學;2.初級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職業初中、成人初中;3.高級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包括普通中專、成人中專、職業高中、技工學校);4.高等教育:普通本專科、成人本?、網絡本專科、研究生(博士、碩士)、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高等教育學歷文憑考試。
第二款規定,“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是指:普通學校以及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級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國家承認其學員學歷的各類學校。
上述學校均包括符合規定的從事學歷教育的民辦學校,但不包括職業培訓機構等國家不承認學歷的教育機構。
因此,貴民辦技校如果經地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那么可以享受免征營業稅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