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企業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合資等改組改制活動發生資產評估增減值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解答】
《河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冀地稅函〔2008〕4號)文件第五條規定:企業由于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債轉股、合資等改組改制活動,其資產經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并出具審計報告,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按以下規定分別進行處理:
(一)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但在納稅申報時未進行納稅調整的,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全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二)如果企業按評估后的資產價值進行了賬務調整,且對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計提了折舊或攤銷了費用,但在納稅申報時進行了納稅調整的,其資產評估增值部分不作為企業的收入總額,不計征企業所得稅。所以,企業發生評估增值需要視情況而定。
此為河北地稅的處理意見,其他地區請咨詢貴地稅管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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