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異地施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由企業所在地收取還是由施工所在地收取?在企業所在地開具異地施工證明時預交2%的企業所得稅的依據是什么?
【解答】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應按月就其本地和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就其本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繳納營業稅;同時,自應申報之月(含當月)起6個月內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其異地建筑業應稅勞務收入的完稅憑證,否則,應就其異地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取得的收入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營業稅。 建筑安裝企業離開工商登記注冊地或經營管理所在地到外地區施工,應向其所在地的國稅局和地稅局申請開具 持有外出經營證的建筑安裝企業到達施工地后,應向施工地國稅局和地稅局遞交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出經營證>。施工地國.地稅務機關接到上述資料后,經核實無誤予以登記,不再核發稅務登記證,企業持有所在地國.地稅發的《稅務登記證》(副本)進行經營活動。企業經營活動結束后,應向施工地稅務機關辦理注銷手續,<外出經營證>交原填發稅務機關。企業所在地開具異地施工證明時預交2%企業所得稅是當地稅務征收機關的一種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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