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建筑企業設立的項目管理部預繳了0.2的所得稅,以后能抵減嗎?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四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其中第一款規定: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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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建筑企業設立的項目管理部預繳了0.2的所得稅,以后能抵減嗎?
【解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第四條規定:建筑企業總機構應匯總計算企業應納所得稅,按照以下方法進行預繳。其中第一款規定: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按照其余額就地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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