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會計處理上,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應當按照類似于現金流量套期會計的規定處理: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有效套期的部分,應當直接確認為所有者權益,并單列項目反映。處置境外經營時,上述在所有者權益中單列項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損失應當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損失中屬于無效套期的部分,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在稅務處理上,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套期,有別于現金流量套期的處理: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按照實際成本為計稅基礎,因公允價值變動確認的會計利得或損失,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企業在匯總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其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在企業收回或實際處置時,才允許扣除套期工具及被套期項目的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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