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倉儲保管單據是否需要貼花?
【解答】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地〔1988〕025號)第五條關于對貨物運輸單、倉儲保管單、財產保險單、銀行借據等單據是否貼花規定,對貨物運輸、倉儲保管、財產保險、銀行借款等,辦理一項業務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四條關于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如何確定規定,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稅憑證為倉儲保管合同或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棧單(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范,不便計稅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稅貼花的憑證。因此,辦理倉儲保管業務,若既書立合同,又開立單據的,只就合同貼花。凡不書立合同,只開立單據,以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應按照規定貼花。倉儲保管合同按倉儲保管費用千分之一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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