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首次執行日,企業原確認的股權分置流通權余額如何處理?
【解答】
(一)股權分置流通權余額的處理
首次執行日,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形成的股權分置流通權的余額,屬于與對聯營企業、合營企業、子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相關的,以及與仍處于限售期的權益性投資相關的,應當全額轉至長期股權投資(投資成本);除此之外,首次執行日應將其余額及相關的權益性投資賬面價值一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進行劃分,作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
劃分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金融資產,在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的差額,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處理。其中對于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調整了首次執行日的留存收益后,應同時將該差額自留存收益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企業根據經批準的股權分置方案,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流通權,應當計入與其相關的長期股權投資或其他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不再單設“股權分置流通權”科目進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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