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縮小了原長期股權投資的范圍,對于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權益性投資,新準則不再像舊準則那樣一律記入長期股權投資采用成本法核算,而是區分是否可以可靠的獲取公允價值,只有對那些在活躍市場中投有報價、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性投資,才歸為長期股權投資,對于公允價值能可靠計量的,按照管理者的意圖,分為四類金融資產。其中,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以公允價值計量,但實務中較難劃分。特別是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處于限售期的法人股的投資,是列為長期股權投資,還是列為交易性金融資產抑或是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許多同仁較難求解。
1.交易性金融資產與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主要區別。
(1)持有意圖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主要是指企業為了近期內出售而持有的金融資產。相對于交易性金融資產而言,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持有意圖不太明確。
。2)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的歸屬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都是按公允價值進行后續計量,前者公允價值變動計入當期損益(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后者公允價值變動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在該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時,將“資本公積”轉出,計入“投資收益”。
。3)減值的計提不同。交易性金融資產不計提減值準備?晒┏鍪劢鹑谫Y產發生減值時,可以計提減值準備。
2.限售股權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3號》、《企業會計準則實施問題專家工作組意見(第三期)》以及《企業會計準則講解(2008)》規定一致:企業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權(不包括股權分置改革中持有的限售股權),對上市公司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規定,將該限售股權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或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資產。
3.股權分置限售股權的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對股權分置限售股的會計處理問題作了明確規定: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在重大影響以上的股權,應當作為長期股權投資,視對被投資單位的影響程度分別采用成本法或權益法核算;企業在股權分置改革過程中持有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的股權,應當劃分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其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的差額,在首次執行日應當追溯調整,計入資本公積。股改限售股可以劃分為長期股權投資或可供出售金融資產,但不可以劃分為交易性的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