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2004年以前的應收賬款100多萬元(僅一家企業),2006年已打官司勝訴,2009年法院出具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我公司2009年作壞賬損失,是否需提供具有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如不需應如何辦理?
【解答】
1、應提供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十六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發生符合壞賬損失條件的,申請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應提供下列相關依據:
(一)法院的破產公告和破產清算的清償文件;
(二)法院的敗訴判決書、裁決書,或者勝訴但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三)工商部門的注銷、吊銷證明;
(四)政府部門有關撤銷、責令關閉的行政決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關部門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無力清償債務的確鑿證明;
(七)與債務人的債務重組協議及其相關證明;
(八)其他相關證明。
因此,企業既然持有法院裁定終(止)執行的法律文書,即可按上述規定進行壞賬損失稅前扣除,不需要再提供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經濟鑒定證明。
2、程序: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下列資產損失,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六)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壞賬損失應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應就該項損失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此外,企業還需要注意,根據該辦法第八條規定“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因而,企業應于2010年2月15日前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