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職工教育經費按實際發生數在2.5%以內扣除,超過部分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職工教育經費未實際使用完,即年末職工教育經費有余額,余額調增了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調增的部分在下一年度實際撥交和使用時能否稅前扣除?如:2008年末職工教育經費余額2000元,在2008年匯算時已經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09年計提6000元,期末余額為0,也即2009年實際使用8000元,2009年稅前扣除8000元,還是6000元?
【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四十二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可以看出,這是一個發生額后轉的問題,而不是計提余額后轉的問題。原稅法下,因福利費等費用項目稅前扣除是計算扣除,而非實際發生額扣除,針對新舊法銜接的特殊情況,對2008年以前已經計提且依法稅前扣除的,但尚未實際使用的職工教育經費余額,才會有余額后轉扣除的規定,允許企業2008年及以后新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應先從余額中沖減。
您所述情形,屬于新法下稅務事項,2008年實際發生余額小于工資薪金總額2.5%計提額,當年對多計提額做了納稅調增,不再有后轉的處理問題。2009年度當年新發生額8000元超過當年工資薪金總額2.5%的計提標準部分的2000元,是可以按條例規定在以后年度(2010年)扣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