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1.根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
(1)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
(2)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
(3)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2.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先沖減企業以前年度已在稅前扣除但尚未使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不足部分按新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扣除。上述余額,如果改變用途(如轉入未分配利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財務處理規定與稅收政策規定不一致的,納稅時應按稅收政策的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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